因使用“奇葩说”文字,《营销奇葩说》运营方北京雪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奇葩说》投资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爱奇艺公司诉称,《奇葩说》是其投资、制作、推广、播放的中国首档说话达人秀视频节目,自2014年11月29日在爱奇艺网站独家播出以来,受到观众喜爱,具有极高知名度。2016年4月7日,
其关联公司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艺公司)在第41类成功注册第16260183号奇葩说商标。
2016年4月9日,奇艺公司与爱奇艺公司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将商标授权给后者使用。爱奇艺公司将奇葩说商标用于节目制作、播出、推广等环节,并建立商标与节目的紧密联系。
2016年9月13日起,雪岭公司在其视频节目名称、网站栏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微信公众号栏目名称中使用“营销奇葩说”字样。爱奇艺公司认为,“营销奇葩说”与奇葩说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雪岭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因此,爱奇艺公司将雪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雪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并在相关网站、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雪岭公司辩称,“营销奇葩说”与奇葩说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且二者的服务类别不相同或类似,不会造成混淆;其使用“营销奇葩说”字样,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爱奇艺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实际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次庭审主要围绕雪岭公司在视频节目名称、网站栏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等中使用“营销奇葩说”字样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被控侵权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以及是否造成混淆;若被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结合双方证据,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此案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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